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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点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点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署精神、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文件共提出29条措施,既保留、延续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结合当前毕业生就业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多条创新性的政策措施,政策更细、更实,含金量更高,力度更大。文件亮点如下:
  四条渠道拓展就业岗位
      1、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有多项补贴。文件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有新的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当年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型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此外,原有的税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新增就业岗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重要考虑因素。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广东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3、毕业生参加科研项目工龄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4、应征入伍服兵役政府补偿学费,报考研究生可获加分。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政府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服务岗位,重点用于帮扶“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可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2、“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继续实施。从2013年起,全省招募14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服务期满毕业生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公务员定向考录、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预留一定比例。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两扶持、两资助、三补贴”
     1、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都可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指导推荐和协助申请,送经办银行按程序办理。
     2、成功创业资助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左右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经相关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可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租金补贴、孵化补贴、社保岗位补贴。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自主创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按每户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政府给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各承担50%,政府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3、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针对性服务+底线保障”帮扶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
      1、密集举办专题招聘活动。从6月份开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中小型招聘会1300场。继续组织开展“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同时,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2、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每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3、“四送”活动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推荐3次以上就业机会,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未就业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三规范、三不准、三公开”促进就业公平
      1、“三规范”消除毕业生流动障碍。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毕业生报到和派遣、改派等方面的手续,切实简化办理程序。规范落户和就业失业登记,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2、“三不准”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准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不准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准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
     3、“三公开”规范机关、国企、事业单位招录行为。国有单位招聘、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同时,文件要求,要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
      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文件还要求,要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到城乡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添加时间: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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